定义与其他法令上的规则
323 题
只考这一分类的 50 题模拟考试- 道路交通法规定的汽车种类中有大型汽车、中型汽车、普通汽车等,但不存在「准中型汽车」这一类别。
- 大型二轮摩托车和普通二轮摩托车也包括带边斗(侧车)的车辆。
- 由道路标志等标明禁止行人通行的道路或其部分,行人也不得通过。
- 由道路标志禁止通行的道路,无论有什么理由,车辆都完全不能通行。
- 领到通行禁止道路许可证的驾驶人,把许可证保管在家里即可,驾驶时不需要随身携带。
- 学生队列、送葬队伍等规定种类的队列,通过有人行道与车道区分的道路时,必须靠车道的右侧边缘通行。
- 没有被强制在车道通行的队列,也可以在有人行道与车道区分的道路上通行车道,此时必须靠车道的右侧边缘通行。
- 即使为了交通安全有必要,警察官也不能命令队列的指挥者靠车道的左侧边缘通行。
- 即使信号灯显示绿灯,当警察官用手势信号作出与之不同的指示时,必须遵守警察官的手势信号。
- 能够用手势信号进行交通指挥的只有警察官,交通巡视员不能进行交通指挥。
- 在道路有可能严重拥堵的情况下,警察官可以在缓解拥堵所必要的限度内,命令现场车辆的驾驶人把车后退。
- 交通有可能严重拥堵时警察官采取的禁止通行等措施,对高速汽车国道和汽车专用道路也适用。
- 因道路损毁、发生火灾等而可能产生交通危险时,警察官可以在必要的限度内暂时禁止或限制该道路上行人和车辆的通行。
- 警察官等所做手势信号等的含义,由各都道府县的公安委员会分别规定。
- 对在道路上通行的远程操作型小型车(自动配送机器人等)进行远程操作的人,必须切实操作远程操作用的装置。
- 远程操作远程操作型小型车(自动配送机器人等)的人,只要努力以不危害他人的速度和方法使其通行即可,并没有必须这样做的义务。
- 在道路上使移动用小型车或远程操作型小型车(自动配送机器人等)通行的人,必须在该车易于看到的位置附上规定式样的标识。
- 汽车牵引其他车辆时,被牵引的车辆视为牵引它的汽车的一部分。
- 在设有自行车道的道路上,自行车道与自行车道以外的车道部分合起来作为1条车道对待。
- 徐行(慢行)是指车辆以能够立即停车的速度行驶。
- 为装卸货物而停止,只要不超过10分钟就不算「驻车」。
- 临时停车(停車)是指车辆停止中不属于驻车的情形。
- 汽车是指使用原动机、不依靠钢轨或架线行驶的车辆中,除轻便摩托车和轻车辆等以外的车辆。
- 道路交通法所说的「车辆」也包括有轨电车。
- 超车是指追上前车后变更行进路线,从其侧方通过并驶到前方。
- 妨碍行进(進行妨害)是指:在继续行进或开始行进就会有使其他车辆等为防止危险而不得不突然改变速度或方向之虞时,仍继续行进或开始行进。
- 人行道是指仅由画在路面上的线(道路标示)划分出来的、供行人使用的道路部分。
- 路侧带是指设在没有人行道的道路靠边一侧、由道路标示划分出来的带状部分。
- 属于交叉路口的只有十字路口,丁字路(T形路口)不包括在交叉路口内。
- 推着带边斗的摩托车(侧三轮)步行的人,也作为行人对待。
- 自行车道是指作为人行道的一部分而划分出来的、供自行车使用的部分。
- 安全岛(安全地帯)也包括为上下有轨电车的人等而在道路上设置的岛状设施。
- 所谓主线车行道(本線車道),是指由高速汽车国道或汽车专用道路的主线车道(本線車線)构成的车行道。
- 在设有车辆通行带(车道)的道路上,车辆原则上必须通行从道路左侧端数起第一条通行带。
- 道路的左侧部分设有三条以上车辆通行带时,汽车可以根据速度通行最右侧的通行带。
- 当道路标志等指定了与通常不同的通行区分时,车辆必须按照该指定的区分通行。
- 进行超车时,必须通行当前所行驶通行带紧靠左侧的通行带。
- 轻车辆在没有车辆通行带的道路上,必须靠道路的左侧端通行。
- 汽车在没有车辆通行带的道路上,必须靠道路的左侧端通行。
- 靠左通行的义务没有例外,即使在超车时也必须保持靠道路左侧通行。
- 在人行道与车道没有区分的道路等处从行人旁边经过时,必须与行人之间保持安全的间隔,或者徐行(慢行)。
- 从同方向行驶的特定小型轻便摩托车等(电动滑板车等)右侧通过时(超车的情况除外),如果之间没有足够的间隔,就必须以与该间隔相应的安全速度行进。
- 除了为右转、左转、横穿、掉头而横切轨道敷(有轨电车轨道所在的路面部分)的情形,以及为防止危险而不得已的情形以外,车辆不得在轨道敷内通行。
- 当因道路左侧部分除去轨道敷后的宽度太窄无法通行等理由而可以在轨道敷内通行时,该车辆可以优先于有轨电车通行。
- 在轨道敷内通行的车辆,当有轨电车从后方接近时,必须迅速驶出轨道敷外,或者与该有轨电车保持必要的距离。
- 在路线巴士等的优先通行带上行驶时,如果路线巴士等从后方接近,为了不妨碍该巴士的运行,必须迅速驶出该通行带外。
- 在路线巴士等的优先通行带上,即使明知道路拥堵、巴士从后方驶来时自己将无法驶出通行带,也可以在该通行带上行驶。
- 关于路线巴士等优先通行带的这项规定没有例外,即使因道路状况等而不得已,也必须驶出通行带外。
- 「在设有车辆通行带的道路上必须通行最左侧的车辆通行带」这一原则,不适用于通行路线巴士等优先通行带紧靠右侧的车辆通行带或道路部分的汽车。
- 驾驶车辆时,除为防止危险而不得已的情况外,不得踩急刹车。
- 即使有人突然冲到眼前、为避免危险而不得已,也不得踩急刹车。
- 为进入道路外的设施等而左转时,必须事先尽可能靠道路的左侧端,并且徐行(慢行)。
- 为驶出道路外而右转时,如果该道路是单行道,必须事先靠道路的左侧端。
- 当要驶出道路外的车辆发出示意信号并准备变更行进路线时,后方的车辆除非会因此不得不突然改变速度或方向,否则不得妨碍其变更路线。
- 在停靠站为乘客上下车而停车的路线巴士,为起步而用手或转向灯发出示意信号时,后方的车辆除非会因此不得不突然改变速度或方向,否则不得妨碍该巴士变更行进路线。
- 路线巴士从停靠站发出起步的示意信号时,即使后方车辆自己会因此不得不突然改变速度或方向,也必须一律让巴士先行。
- 被最高速度比自己高的车辆追上时,在该车完成超车之前不得提高速度。
- 被最高速度与自己相同的车辆追上时,即使打算继续以比该车更慢的速度行驶,也可以提高速度。
- 在没有车辆通行带的道路上,被最高速度比自己高的车辆追上,而与道路中央之间没有足够该车通过的余地时,必须尽可能靠道路的左侧端让出行进路线。
- 被追上的车辆让出行进路线的义务,同样适用于路线巴士(公交客车)和无轨电车。
- 被追上的车辆判断是否让出行进路线时,如果该道路是单行道,就以与「道路右侧端」之间的余地来考虑,而不是「道路中央」。
- 在设有信号灯的铁道路口,即使信号是表示可以前进的绿灯,也必须在铁道路口的正前方暂时停止。
- 即使铁道路口的警报器正在鸣响,只要栏木还没有放下,就可以进入该铁道路口。
- 车辆在铁道路口内发生故障无法移动时,必须一边用紧急信号等方式通知铁路工作人员或警察官,一边采取把车辆移出铁道路口所需的措施。
- 在设有暂时停止标志的交叉路口,如果画有停止线,就必须在该停止线的正前方暂时停止。
- 在设有暂时停止标志的交叉路口,只要先停一下,之后就可以妨碍在交叉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进。
- 在交叉路口或其附近有消防用车辆接近时,车辆必须避开交叉路口并暂时停止。
- 在交叉路口以外的场所有消防用车辆接近时,妨碍该车辆通行也没有关系。
- 紧急汽车和其他消防用车辆被排除在「避开交叉路口暂时停止」的义务之外。
- 只要是二轮摩托车或小型特殊汽车以外的汽车,就可以牵引最多3辆车。
- 即使是因故障等不得已的情况,用不具备牵引用构造、装置的汽车牵引其他车辆也完全不被允许。
- 从公安委员会取得牵引许可证的驾驶人,在依该许可进行牵引期间,必须随身携带许可证。
- 属于必须配备运行记录仪的汽车,若未安装运行记录仪,或因未经调整而处于无法记录的状态,则不得驾驶。
- 必须配备运行记录仪的汽车的使用人,必须把运行记录仪所记录的记录保存3年。
- 不得驾驶整备不良车辆的规定,只针对车辆的使用人和负责整备的人,实际驾驶的人本身不属于该规定的对象。
- 因装置不符合法令标准而有产生交通危险或给他人带来困扰之虞的车辆,属于「整备不良车辆」,既不得自己驾驶,也不得让他人驾驶。
- 配备自动运行装置的汽车,若其运行状态记录装置无法正确记录确认运行状态所需的信息,则不得驾驶。
- 对于配备自动运行装置的汽车,有义务保存运行状态记录装置所记录的记录的,是该汽车的驾驶人。
- 禁止2名以上汽车或轻便摩托车的驾驶人在道路上让2辆以上车辆成列行驶或并排行驶,并共同实施显著产生交通危险的行为。
- 禁止共同危险行为的规定只适用于汽车的驾驶人,不适用于轻便摩托车的驾驶人。
- 驾驶车辆的人,必须确实地操作方向盘、制动器等装置。
- 无论道路和交通的状况如何,只要不超过限速,以任何速度、任何方法驾驶都可以。
- 不得驾驶未安装消音器(排气消声器)的车辆这一规定,不仅适用于汽车,也适用于轻便摩托车。
- 即使是经过切割等显著损害其功能的改造的消音器,只要车上装有消音器,就可以驾驶该车辆。
- 配备自动运行装置的车辆的驾驶人,即使不满足该装置的使用条件,也可以使用该装置驾驶。
- 在使用自动运行装置驾驶时,要让禁止驾驶中使用手机、禁止注视图像显示装置的规定不予适用,条件之一是该车辆不属于整备不良车辆。
- 汽车的驾驶人,不得在不系该汽车依法必须配备的安全带的情况下驾驶。
- 因疾病而系安全带在疗养上不适宜的人驾驶时,以及紧急汽车的驾驶人驾驶该紧急汽车时,可以不系安全带。
- 对于驾驶席以外的座位,即使让没有系安全带的人乘坐并驾驶,也不构成驾驶人的义务违反。
- 驾驶人不得让未使用儿童安全座椅(幼儿用辅助装置)的幼儿乘车并驾驶汽车。
- 道路交通法关于座椅安全带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大型自动二轮车和普通自动二轮车的驾驶人。
- 因具有一定程度的听觉障碍而在驾驶执照上被附加条件的人,驾驶普通汽车时,必须在车辆的前面和后面两处都张贴规定的标识。
- 因肢体不便而在驾驶执照上被附加条件的人,即使该情况有可能影响驾驶,张贴标识也不是努力目标,而是必须遵守的义务。
- 发生交通事故时,乘坐该车辆的驾驶人以外的同乘者,不得妨碍驾驶人采取救护等措施或向警察报告。
- 同乘者不得妨碍的只是驾驶人向警察报告,妨碍其在事故现场采取救护等措施并不在禁止之列。
- 公司等因业务而让人驾驶车辆时,该车辆的使用人必须努力促使驾驶人和安全驾驶管理者等遵守有关安全驾驶的规定。
- 遵守有关速度、驻车、装载以及驾驶人身心状态的规定,只是驾驶人本人的责任,车辆的使用人不负有这样的努力义务。
- 消防车、救护车等的使用人,即使已经选任了安全驾驶管理者,也必须对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
- 通过泥泞路面或积水处时,必须安装挡泥板或徐行(慢行)等,避免溅起泥浆、污水给他人带来困扰。
- 遇到手持白色手杖的盲人或带着导盲犬的人时,只要鸣喇叭(警音器)示意,就可以保持原速通过。
- 当高龄行人、身体不便的行人等通行有困难的人正在通行时,必须暂时停止或徐行(慢行),不妨碍其通行。
- 经过为儿童上下车而停着的校车、幼儿园班车旁边时,必须暂时停止。
- 经过位于道路左侧的安全岛(安全地帯)旁边时,如果该安全岛上有行人,必须徐行(慢行)。
- 驾驶人必须关好上下车门、确实地装载货物等,采取防止人员坠落以及装载物掉落、飞散的措施。
- 即使装载的货物掉落到道路上或飞散开来,驾驶人也不需要自己去清除。
- 驾驶人必须做到不在未确认安全的情况下开门或从车上下来,并且还必须采取措施,使同乘者不因这些行为造成交通危险。
- 只要时间很短,离开车辆时让发动机保持运转也没有关系。
- 离开汽车或轻便摩托车时,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车辆被他人擅自驾驶。
- 没有正当理由、发出严重扰民噪音的急起步或急加速,在道路交通法中并没有特别的限制。
- 对持临时驾照驾驶的人,以及张贴了新手标志等标识的车辆,除为避免危险而不得已的情况外,不得对其挤靠(幅寄せ)。
- 手持手机通话,即使在车辆完全停止时也是被禁止的。
- 驾驶时,不得注视安装在车上或带入车内的显示屏上显示的图像。
- 打算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必须在出发前检查燃料、冷却水、发动机机油的量以及货物的装载状况。
- 在高速公路上防止货物掉落或飞散的措施,即使在有必要的情况下,也可以由驾驶人自由决定是否采取。
- 不得以妨碍交通的方式随意在道路上放置物品。
- 即使是交通频繁的道路,玩球或滑旱冰也没有被禁止。
- 不得从行驶中的车辆向道路上投掷物品。
- 跳上行驶中的汽车是被禁止的,但从外面抓住车辆并没有被禁止。
- 牵引重被牵引车的牵引汽车,在设有车辆通行带的高速汽车国道主线车道上,原则上必须通行从左侧端数起第一条车辆通行带。
- 牵引重被牵引车的牵引汽车,在超越(超车)以未达最低速度的速度行驶的汽车时,可以通行规定的车辆通行带以外的车辆通行带。
- 在牵引重被牵引车的车辆通行区分规定中,被称为“牵引汽车”的车辆不包括大型特殊汽车。
- 牵引重被牵引车的牵引汽车在超车时,必须通行当前所在车辆通行带紧邻右侧的车辆通行带。
- 在更新期间届满之日前1年以内参加过规定讲习的人,不需要再参加更新时的讲习。
- 即使适性检查的结果认定其驾驶没有障碍,如果没有参加规定的更新时讲习,公安委员会也可以不为其更新驾驶执照。
- 打算更新驾驶执照的人中,在更新期间届满之日年龄为70岁以上的人,必须在更新期间届满之日前6个月以内参加住所地主管公安委员会举办的讲习。
- 70岁以上的人在更新前必须参加的讲习,需要在更新期间届满之日前3个月以内参加。
- 即使是70岁以上的人,也有被规定为不必参加该讲习的人。
- 必须接受认知功能检查等的,是在更新期间届满之日年龄为70岁以上的人。
- 75岁以上打算更新驾驶执照的人,除属于一定例外情形外,必须在更新期间届满之日前6个月以内接受认知功能检查等。
- 驾驶技能检查等,只要是75岁以上的人就全都必须接受。
- 驾驶技能检查等的结果符合表明其驾驶存在障碍的标准时,公安委员会可以不为其更新驾驶执照。
- 公安委员会可以向对象者寄送告知讲习和检查的书面通知,但是否寄送由公安委员会自由决定。
- 只要没有损坏公安委员会设置的道路标志,只是擅自把它挪到别的地方,即使因此使道路交通产生危险,也不会受到处罚。
- 擅自操作信号机、使道路交通产生危险的人,处5年以下拘禁刑或20万日元以下罚金。
- 在特定自动运行(自动驾驶)中损坏了他人的建筑物时,不会对进行该运行的人科处罚则。
- 在有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中违反救护义务时的“5年以下拘禁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对自行车等轻车辆的驾驶人也同样适用。
- 向有可能带酒气驾驶的人提供酒类,而该人实际上带酒气驾驶了的,罚则为2年以下拘禁刑或30万日元以下罚金。
- 向驾驶人提供酒类的人,无论被提供酒类的人是否实际驾驶,都适用提供酒类的罚则。
- 搭乘处于醉酒状态的驾驶人所驾车辆的同乘者,也可能成为道路交通法罚则的对象。
- 道路交通法所说的“醉酒状态”,是指因酒精的影响而有可能无法正常驾驶的状态。
- 对在醉酒状态下驾驶车辆的人科处的罚金,最高为五十万日元。
- 把车借给喝了酒的人时,即使那个人并没有在醉酒状态下驾驶,也会被处5年以下拘禁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金。
- 因麻醉药品、大麻、鸦片、兴奋剂等的影响,在有可能无法正常驾驶的状态下驾驶的人,将成为5年以下拘禁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金这一重罚则的对象。
- 汽车的使用人如果命令他人在醉酒状态下驾驶会受到处罚,但如果只是默许下属这样做,则不会受到处罚。
- 在申请驾驶执照或申请驾照更新时提交的问询表上填写虚假内容并提交的人,将成为罚则的对象。
- 在驾照申请等的问询表上作虚假记载并提交时的罚则,最重为“6个月以下拘禁刑或10万日元以下罚金”。
- 取得驾照的人被公安委员会要求作出报告时,即使作虚假报告也不会成为罚则的对象。
- 违反最高速度规定的人,处6个月以下拘禁刑或10万日元以下罚金。
- 因不小心(过失)而超速时,也是6个月以下拘禁刑或10万日元以下罚金。
- 违反禁止未满16岁的人驾驶特定小型轻便摩托车(电动滑板车等)的规定,将成为罚则的对象。
- 超过载运物重量限制装载并驾驶车辆时,罚金的上限是50万日元。
- 驾驶中为通话而使用手机等无线通话装置,或者用手持着带入车内的显示屏并注视其画面的人,将成为罚则的对象。
- 持临时驾照(仮免許)为练习而驾驶汽车时,即使不让具备规定资格的指导者同乘副驾驶座,道路交通法上也没有处罚的规定。
- 把车停在禁止驻车的场所,驾驶人离开该车、使车辆处于无法立即驾驶的状态时,可能被处以15万日元以下的罚金。
- 在禁止临时停车、驻车的场所等放置车辆的违法行为,即使不是故意而是因疏忽(过失)造成的,也可能被处以15万日元以下的罚金。
- 汽车的使用人指使或默许驾驶人做出构成驻车违规的放置行为时,该使用人的罚金为5万日元以下。
- 在驾照效力被停止的期间内驾驶的,也与未取得驾照而驾驶一样,属于处罚的对象。
- 即使是可以凭国际驾驶执照驾驶的人,从登陆日本之日起算停留期间超过1年之后再驾驶,也会成为处罚的对象。
- 无证驾驶的人的处罚是5年以下拘禁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金。
- 向驾驶车辆的人提供酒类的人,在对方以醉酒状态驾驶时,也属于处罚的对象。
- 明知驾驶人处于醉酒状态仍搭乘该车的人,在该驾驶人实际以醉酒状态驾驶时,也属于处罚的对象。
- 在因疲劳而可能无法正常驾驶的状态下驾驶(过劳驾驶),在道路交通法上不属于处罚的对象。
- 以妨碍其他车辆通行为目的,采用可能产生危险的方法急刹车或紧逼车距的行为,属于处罚的对象。
- 以妨碍为目的鸣喇叭的行为,以及不当使用前照灯的行为,不包含在道路交通法规定的妨碍驾驶(逼车)行为之内。
- 被列为妨碍驾驶的都是开得快的行为,低于最低速度的行驶方式以及在高速公路上临时停车、驻车不包含在内。
- 把自己的车借给别人后,即使借车的人无证驾驶,出借的人也不会受到处罚。
- 以谎报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驾照或国外驾驶执照(国外運転免許証)的人,也属于处罚的对象。
- 无视信号,或在指定场所违反暂时停止规定的人,可能被处以3个月以下拘禁刑或5万日元以下罚金。
- 即使违反急刹车的禁止规定,也不属于道路交通法上的处罚对象。
- 违反保持车间距离的义务时,即使是在一般道路上的违规,也属于「3个月以下拘禁刑或5万日元以下罚金」的对象。
- 违反在人行横道等处的行人优先规定的人,属于3个月以下拘禁刑或5万日元以下罚金的对象。
- 违反安全驾驶义务的人,属于3个月以下拘禁刑或5万日元以下罚金的对象。
- 因疏忽(过失)违反安全驾驶义务的,处1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
- 发生交通事故时未向警察官报告的人,属于3个月以下拘禁刑或5万日元以下罚金的对象。
- 违反禁止驾驶整备不良车辆规定时的「3个月以下拘禁刑或5万日元以下罚金」,对自行车等轻车辆也同样适用。
- 违反公安委员会对驾照附加的条件(例如必须戴眼镜)而驾驶汽车,不属于道路交通法上的处罚对象。
- 对无视信号、在指定场所违反暂时停止等行为的罚金,上限规定为3万日元。
- 因过失犯下无视信号、违反安全驾驶义务等罪时,罚金上限为5万日元。
- 违反在指定场所暂时停止义务的人,属于3个月以下拘禁刑或5万日元以下罚金的对象。
- 即使违反有关通过铁道路口的规定,也不属于道路交通法上的处罚对象。
- 违反驾照的携带、出示义务,或违反初学驾驶人标志(初心運転者標識)的粘贴义务的人,处2万日元以下的罚金或科料(小额罚金)。
- 违反初学驾驶人标志的粘贴义务和驾照的携带义务,只要不是故意而是一时疏忽,就完全不会受到处罚。
- 不服从警察官在现场作出的指示,或不服从警察官作出的通行禁止、限制的人,也属于道路交通法处罚的对象。
- 违反队列的通行方法时,就队列而言,由指挥者作为处罚的对象。
- 驾照的记载事项发生变更却未申报的,不属于道路交通法处罚的对象。
- 婴儿车和购物手推车在法令上包含在「步行辅助车等」之内。
- 使用发动机、电动机等原动机的器具,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包含在「步行辅助车等」之内。
- 所谓「反则行为」(适用交通反则通告制度的违规),是指在构成道路交通法处罚对象的行为中,由法律规定的比较轻微的种类,并且是车辆等的驾驶人所实施的行为。
- 在醉酒状态下驾驶车辆的人,也会被作为「反则者」对待。
- 实施反则行为的人如果未满18岁,就不属于「反则者」。
- 所谓「反则金」,是指反则者希望适用本制度时应向国家缴纳的金钱。
- 不打示意信号(转向灯等)就右转、左转或变更行进路线的人,以及不给紧急汽车(緊急自動車)让路的人,处5万日元以下的罚金。
- 不打示意信号就变更行进路线,或不给紧急汽车让路时的罚金,上限为10万日元。
- 把驾照转让或出借给他人的人,可能被处以罚金。
- 高龄驾驶人等标章即使转让或出借给他人,也不属于处罚的对象。
- 违反与前车保持车间距离的义务,只要是发生在一般道路上的,就不属于处罚的对象。
- 违反紧急汽车的优先、以及交叉路口与其他车辆关系的规定的人,属于5万日元以下罚金的对象。
- 违反高速公路等的最低速度的人,也属于5万日元以下罚金的对象。
- 发生交通事故时,即使不服从警察官的命令,也不属于处罚的对象。
- 持临时驾照(仮免許)为练习而驾驶汽车时,未在车辆的前面和后面粘贴规定式样标志的人,也属于5万日元以下罚金的对象。
- 即使违反有关自行车制动装置(刹车)的规定,也不属于处罚的对象。
- 警察官为检查自行车而要求停车时,即使不服从,也不属于处罚的对象。
- 手持旗帜、幡旗等造势的队列,无论人数多少,都属于必须靠车道右侧边缘通行的队列。
- 牵引大象、长颈鹿等大型动物的人,以及该人参加的队列,在有人行道与车道之分的道路上,必须靠车道的右侧边缘通行。
- 盲人使用的白色或黄色手杖,是法令规定的手杖。
- 法令规定导盲犬佩戴的用具颜色为红色或蓝色。
- 法令予以保护的身体障碍,不仅包括肢体不便和视觉障碍,也包括听觉障碍和平衡功能障碍。
- 在设有三条以上车辆通行带的道路上,汽车原则上应通行最右侧通行带以外的通行带。
- 在设有三条以上车辆通行带的道路上,即使以显著低于该道路最高速度的速度行驶、并因此妨碍其他汽车通行,通行最右侧以外的车辆通行带这一方法仍然照样适用。
- 「路线巴士等」只包括按固定路线定期运行的公共汽车,不包括接送学生、幼儿的校车。
- 用于运送人员或货物的营业车辆,如果公安委员会认为对该道路通行的顺畅特别必要而予以指定,也包含在「路线巴士等」之内。
- 使用停车计时器时,必须按照该停车计时器上标示的方法使其运作。
- 有前挡风玻璃的车辆,把停车券贴在车后玻璃上即可。
- 即使是没有前挡风玻璃的车辆,也必须把停车券展示得从前方容易看到。
- 通学通园巴士(校车)在为儿童、学生、幼儿上下车而临时停车时,必须点亮危险报警闪光灯(双闪灯)。
- 通学通园巴士只指运送就读小学和初中的儿童、学生的车辆,不包括幼儿园和保育所的接送车。
- 正在营业中的出租车和巴士,被排除在「禁止搭乘无驾驶执照或酒后驾驶者所驾车辆」的对象之外。
- 被排除在「禁止搭乘无驾驶执照或酒后驾驶者所驾车辆」之外的只有旅客汽车运送事业的汽车,不包括代驾的代行运转汽车。
- 即使在白天,如果车辆停下的地点是隧道内等能见度在200米以下的场所,也必须放置夜间用的停止表示器材。
- 因故障等原因无法继续驾驶车辆时,停止表示器材要放置在从前方驶来的汽车驾驶人容易看见的位置。
- 因为怀孕,系安全带在疗养上或保持健康上不适宜的人驾驶时,可以不系安全带。
- 为了让车辆倒车而驾驶时,可以不系安全带。
- 像邮件收发那样需要频繁上下车的业务,在该区间内有时可以不系安全带。
- 在适用公职选举法的选举中,候选人或从事选举运动的人驾驶选举运动用汽车时,可以不系安全带。
- 即使是驾驶消防用车辆的驾驶人,也不承认有不系安全带的例外。
- 因坐高特别高、或者特别肥胖等身体状况而无法正确系上安全带的人,也必须一定要系安全带。
- 当乘车的人多于座位数、有人无法系安全带时,即使超过法律规定的乘车定员,也可以获得免除。
- 从事逮捕嫌疑人、或者防止被限制人身自由者逃跑等职务的公务员,为执行该职务而驾驶时,可以不系安全带。
- 即使是在游行等场合被警用汽车护卫或引导的汽车的驾驶人,也完全没有不系安全带的例外。
- 把幼儿安置在结构上无法固定儿童座椅的座位上时,即使能够在其他座位上让该幼儿使用儿童座椅,也可以获得免除。
- 当驾驶人以外的人正在给幼儿哺乳等、进行在使用儿童座椅的状态下无法进行的日常生活照料时,载运该幼儿可以不使用儿童座椅。
- 巴士、出租车等用于一般旅客汽车运送事业的汽车的驾驶人,在载运作为该事业旅客的幼儿时,可以不使用儿童座椅。
- 即使是为了对受伤或疾病进行应急救护,需要把幼儿紧急送往医疗机构等的情形,也必须一定让幼儿使用儿童座椅。
- 即使是因为受伤或残疾,让其使用儿童座椅在疗养上或保持健康上不适宜的幼儿,也必须无例外地让其使用儿童座椅。
- 步行辅助车等的原动机,规定要使用电动机(马达)。
- 步行辅助车等的构造,可以是能够发出到每小时10千米为止的速度。
- 步行辅助车等的车体大小,规定不得超过长度120厘米、宽度100厘米、高度120厘米。
- 步行辅助车等的构造,可以是使用它的人离开该车之后原动机仍继续运转。
- 作为步行辅助车等而与行人受到同样对待的车辆当中,不依靠轨道或架线通行的车辆,其车体大小规定不得超过长度190厘米、宽度60厘米。
- 移动用小型车的构造必须是无法发出超过每小时6千米的速度。
- 移动用小型车的车体宽度不得超过90厘米。
- 远程操作型小型车(自动配送机器人等)的构造必须是无法发出超过每小时6千米的速度。
- 规定远程操作型小型车(自动配送机器人等)的车体宽度不得超过100厘米。
- 属于「特定普通汽车等」的普通汽车之一,是构造上无法发出每小时35千米以上速度的农业用药剂喷洒车。
- 除农耕作业用汽车以外的大型特殊汽车属于「特定普通汽车等」的条件是:长度4.70米以下、宽度1.70米以下、高度2.80米以下,并且构造上无法发出超过每小时25千米的速度。
- 牵引所使用的器具必须坚固、足以承受行驶。
- 用来防止牵引车与被牵引车因行驶中的振动或冲击而脱离的安全装置,只是希望安装,并不是义务。
- 自行车的刹车必须能够同时制动前轮和后轮。
- 自行车的刹车需要具备这样的性能:在干燥平坦的铺装路面上,从每小时10千米开始制动时,能在距离开始操作刹车的地点5米以内停住。
- 安装在自行车上的反射器材必须做到:在夜间从后方100米的距离用符合基准的前照灯照射时,能从照射的位置容易地确认其反射光。
- 安装在自行车上的反射器材,其反射光的颜色必须是白色或蓝色。
- 乘车定员在30人以上的汽车,被划分为大型汽车。
- 准中型汽车的最大载重量基准是3,000千克以上、不满4,500千克。
- 总排气量超过0.250升的摩托车全都是大型摩托车。
- 小型特殊汽车是指构造上无法发出超过每小时20千米速度的车辆。
- 小型特殊汽车的车体大小,规定为长度4.70米以下、宽度1.70米以下。
- 小型特殊汽车即使装有护头架或安全框架,车体的高度也必须一定在2.00米以下。
- 三轮汽车当中,被指定为行驶特性与二轮车相似的车辆,视为二轮汽车来确定其种类。
- 叉车和压路机,只要不属于小型特殊汽车,就划分为大型特殊汽车。
- 切割消音器(排气消声器)属于法令所规定的「对消音器的功能造成显著障碍的改造等」。
- 即使拆除消音器(排气消声器)降低噪声的机构,也不包含在法令所规定的「对消音器的功能造成显著障碍的改造等」之中。
- 板状的停止表示器材(停止表示板)的反射光颜色必须是红色。
- 灯光式的停止表示器材(停止表示灯)的灯光颜色必须是黄色。
- 停止表示板必须是在夜间从100米的距离用前照灯照射时能够确认其反射光的。
- 停止表示板必须是在白天从200米的距离能够简单地确认其荧光的。
- 停止表示灯的灯光颜色必须是红色。
- 停止表示灯必须是闪烁式的。
- 即使是被道路标志等禁止通行的道路,禁止的对象也只是车辆,所以行人可以通行。
- 即使是为防止危险而不得已的情况,也不得急刹车。
- 当准备驶出道路外的车辆发出示意信号、要变更行进路线时,后方车辆即使自己会因此不得不突然改变速度或方向,也不得妨碍其变更路线。
- 在车站为乘客上下车而停着的公交线路巴士发出起步的示意信号时,后方车辆不得超越该巴士。
- 被最高速度比自己高的车辆追上时,在该车完成超车之前不得变更行进路线。
- 所有汽车如果未配备运行记录仪,都不得驾驶。
- 未配备自动驾驶装置的汽车,如果没有工作状态记录装置也不得驾驶。
- 载6岁以上的孩子时,也不得在不使用儿童安全座椅(幼儿用辅助装置)的情况下驾驶。
- 发生交通事故时,同乘者不得代替驾驶人救护伤者。
- 即使是为右转或左转而横穿轨道敷的情况,也不得在轨道敷内通行。
- 学生队列、送葬队列等行列,在有人行道与车道之分的道路上,必须靠车道的左侧端通行。
- 没有被规定必须在车道通行的行列,在有人行道与车道之分的道路上必须走人行道。
- 信号灯显示红灯时,即使警察官作出前进的手势信号,也必须停车。
- 对正在道路上通行的远程操作型小型车(自动配送机器人等)进行远程操作的人,必须在不离开该车旁边的情况下操作。
- 在道路上使移动用小型车或远程操作型小型车(自动配送机器人等)通行的人,必须把规定的标识佩戴在自己身上。
- 在设有车辆通行带的道路上,车辆原则上必须走从道路左侧端数起第2条通行带。
- 轻车辆在没有车辆通行带的道路上,必须靠道路中央一侧通行。
- 在没有人行道与车道之分的道路上从行人旁边通过时,除了留出安全的间隔之外,还必须徐行(慢行)。
- 在轨道敷内通行的车辆,当有轨电车从后方靠近时,必须就地暂时停止。
- 在路线公交车等的优先通行带上行驶时,如果路线公交车等从后方靠近,必须加快速度继续在该通行带上行驶。
- 为进入道路外的设施等而左转时,必须事先靠向道路中央并徐行(慢行)。
- 在没有车辆通行带的道路上,被最高速度比自己高的车辆追上时,必须暂时停止让路。
- 车辆在铁道路口中发生故障无法移动时,必须离开现场先给警察打电话。
- 在设有暂时停止标志的交叉路口,即使有停止线,也必须在交叉路口的正前方暂时停止。
- 在交叉路口或其附近有消防用车辆靠近时,车辆必须在交叉路口内暂时停止。
- 从公安委员会领取牵引许可证的驾驶人,在牵引结束后必须把该许可证交还给公安委员会。
- 因具有一定程度的听觉障碍而被在驾照上附加了条件的人,必须把规定的标识只贴在普通汽车的前面。
- 警察官等认为为交通的安全与畅通特别有必要时,可以作出与信号灯显示含义不同的手势信号。
- 没有被规定必须在车道通行的行列,在有人行道与车道之分的道路上也可以在车道通行。
- 如果是为了右转、左转、横穿或掉头,可以横穿轨道敷通行。
- 在能够与行人之间保持安全间隔时,从其旁边通过不需要徐行(慢行)。
- 在设有车辆通行带的道路上行驶时,即使被最高速度更高的车辆追上,也不必靠向道路左侧边缘让路。
- 为驶入道路外的设施而左转时,不需要事先靠向道路中央。
- 与同方向行驶的特定小型轻便摩托车(电动滑板车等)之间有足够间隔时,不需要减速。
- 在人行道与车道没有区分的道路上从行人旁边通过时,因为无法留出足够的间隔,我就徐行(慢行)通过了。
- 前车突然停住,为避免追尾,我踩了急刹车。
- 为驶入道路外的停车场而左转时,我事先靠向道路左侧边缘并徐行(慢行)。
- 被最高速度比自己高的车辆追上后,我在对方超车结束之前没有提高速度。
- 车在铁道路口里开不动了,我用紧急信号发出通知,同时采取了把车移出铁道路口的措施。
- 在有暂时停止标志的交叉路口,我在停止线紧前方暂时停止,确认安全后才前进。
- 交叉路口附近有消防用车辆靠近,我避开交叉路口暂时停止了。
- 驾驶途中,我一只手离开方向盘去操作智能手机。
- 因为路程短,我没系安全带就驾驶了。
- 载幼儿时,我没有使用儿童座椅,而是抱着让他坐在身上驾驶。
- 发生交通事故时,我作为同车人员帮助驾驶人采取了救护措施。
- 下车时,我确认了后方安全之后才打开车门。
- 在轨道敷内行驶时,有轨电车从后方接近,于是我迅速驶出了轨道敷。
- 在路线巴士等的优先通行带上行驶时,路线巴士从后方接近,于是我迅速驶出了该通行带。
- 在没有车辆通行带的道路上,被最高速度更高的车辆追上,而自己与道路中央之间没有让其通过的余地,于是我尽量靠道路左侧端让出了行进路线。
- 在必须配备运行记录仪的汽车上,记录仪处于无法记录的状态,但我还是照样驾驶了。
- 在配备自动驾驶装置的汽车上,工作状态记录装置处于无法准确记录的状态,但我还是照样驾驶了。
- 装载货物时,我把货物牢牢固定住,使其在行驶中不会掉落。
- 驾照更新期限届满之日我已超过70岁,但我没有参加讲习就去办更新手续了。
- 我大幅超过限制速度行驶,但没有发生事故,所以我认为不构成违反。
- 为了让车后退而驾驶时,我解开了座椅安全带。
- 我领取了公安委员会发给的牵引许可证,因此牵引过程中随身携带着该许可证。